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花都区)
可办地区:越秀区 荔湾区 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 花都区 番禺区 南沙区 从化区
指 南 地 址 :http://www.gdz 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14007514442K4442111820005
基本信息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全市跨区通办 | 荔湾区 , 越秀区 , 海珠区 , 天河区 , 白云区 , 黄埔区 , 番禺区 , 花都区 , 南沙区 , 从化区 , 增城区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佛山市 , 江门市 , 湛江市 , 茂名市 , 肇庆市 , 惠州市 , 梅州市 , 汕尾市 , 河源市 , 阳江市 , 清远市 , 东莞市 , 中山市 , 潮州市 , 揭阳市 , 云浮市 , 广州市 , 韶关市 , 深圳市 , 珠海市 , 汕头市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无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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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9 |
审批结果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201410700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114007514442K |
实施编码 | 11440114007514442K40020141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其他信息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人力资源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一)网上申请经办人(申请人)按规定期限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并审核: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查询办理 进度:经办人(申请人)网上查询办理进度
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2月、 4 月、6月、8月、10月和12月)1-2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申领周期第 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 周期第2个月10 日前拨付资金。
申请材料
无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0-86891130
咨询窗口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一楼1-3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0-12345
窗口办理
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一楼1-3号窗口办公电话:020-8689113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 :00-18:00 位置指引:花7号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 条款内容 |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 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五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 条款内容 | 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 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九)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 条款内容 |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给予生 活费补贴。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八)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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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内容 |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 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六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 条款内容 | 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1.属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的家庭)成员; 2.属残疾人; 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财社【2018】159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8-27 |
| 条款内容 | 1.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 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 不超过3年。 2. 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符合条件人员就 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补贴资金支付 到用人单位。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 “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 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 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 条款内容 |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9】14 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十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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