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花都区)
可办地区:越秀区 白云区 花都区 从化区 番禺区
指南地址:http://www.gdz 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1400751475X94442108062001
基本信息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全市跨区通办 | 花都区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无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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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 |
审批结果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2108062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11400751475X9 |
实施编码 | 1144011400751475X9444210806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其他信息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儿童青少年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明确保障对象: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政务服务网,填写申办资料;
2、政务中心收到件后给主管单位审核;
3、审查通过,通知市民办理。
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由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认定社会散居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须填写《社会散居父母双方不能履 行抚养义务儿童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儿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
(母)亲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 )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父母弃养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附件4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其他信息 |
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原件:2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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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0 |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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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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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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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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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 份 证 | 原件:0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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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1 |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备注详情: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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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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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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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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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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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其他信息 |
3 | 在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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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1 | 非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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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0 |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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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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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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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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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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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0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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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1 |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备注详情: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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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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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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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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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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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1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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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0 |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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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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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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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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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 | 原件:0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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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1 |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备注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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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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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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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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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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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0 | 必要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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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1 |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 | 备注详情:死亡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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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 | 材料形式: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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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规格: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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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提交: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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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73125
咨询窗口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民政局办公楼3楼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0-36898883
窗口办理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办理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民政局办公楼3楼社会福利科室 办公电话:020-8697312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AM 9:00—12:00 PM 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位置指引:公交:花都7路、花都18路区政府站;地铁:9号线花都广场站A出口,直行第一个十字路口右转500米。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民发〔2016〕45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10-08 |
| 条款内容 |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 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金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 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依据文号 | 粤民规字【2019】10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共青 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
| 条款内容 | 一、明确保障对象: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 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 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 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 失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 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民发〔2016〕45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
| 实施日期 | 2019-10-08 |
| 条款内容 |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7)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9)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民政局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
电话:电话:020-86884147
网址:http://www.huadu.gov.cn/或http://www.thnet.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址: 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zsfj.gov.cn/gzsfzb/xzfy/list_index.shtml